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20-6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中银绒业”)股东恒天聚信 (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 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 “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 41,496,000 股流通股 股票,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 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 4000 万股流通 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由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 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 8,149.6 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 481,496,444 股数的 16.93%。有关该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 《2018-2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2018 年 5 月中绒集团收到编号为(2017)粤 0304 民特 720 号及编号为(2017) 粤 0304 民特 721 号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恒天 嘉业以及嘉实资本的申请,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 讼。 恒天嘉业与嘉实资本分别于 2018 年 5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异 议书》,认为上述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错误,向原审法 院提出了异议申请。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2018-6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9 日及 5 月 14 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2019-49 宁夏中银绒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及《2019-51 宁夏 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深圳市 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恒天嘉业及嘉实资本的异议申请后,经审理撤销了(2017) 粤 0304 民特 720 号民事裁定以及(2017)粤 0304 民特 721 号民事裁定,作出了 (2018)粤 0304 民特 839 号民事裁定及(2018)粤 0304 民特 840 号民事裁定。 2019 年 12 月嘉实资本及恒天嘉业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 执行书,请求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 0304 民特 839 号、(2018) 粤 0304 民特 840 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上述申请于 2020 年 1 月初被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 月 7 日 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2)。 二、有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 粤 0304 执 85 号],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特 839 号 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 2 份有限公司(000982)4000 万股流通股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 在被执行人担保的主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回购价款总额为 人民币 1.824 亿*[1+18%(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至回购价款足额支付之日的实际 天数)]。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 182,400,000 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2 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分被 执行人涉案质押股票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向涉案质押股票(证券代码及简称: 000982 *ST 中绒,质押证券数量:4000 万)的首位查封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商请,将上述股票移送本院执行。该院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以(2018 ) 沪 01 执 1436 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股票移送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4000 万股*ST 中绒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三、其它相关情况说明 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4 亿股 流通股股票。上述申请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决定立案执行, 并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04 执 17774 号]。 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 股东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45)。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1.297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481,4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977%,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 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 481,496,444 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 已被 12 次轮候冻结。 本公司将高度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04 执 85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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