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说重点:环保部近日发文,一项新的环保处罚办法呼之欲出(正在征求意见中),按日连续计罚将迎来首次修改,今后按日计罚的复查期限将取消三十天限制,也就意味着假如环保部半年后再来复查一旦发现同样的污染问题,依然采取按日计罚,这个罚款数额绝对是巨大的呀(如果超标排污时间长,还可能是天价罚单)!环保部这次动真格了,誓要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更沉痛的经济代价——罚至“关门”。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编制《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8日。
在按日计罚适用范围上: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五款,将之前“违法倾倒”扩至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按日计罚实施程序上:
征求意见稿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删除了之前的“ 三十日内”、“ 以暗查的方式”。
在按日计罚方式上: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此前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同时,一并删除之前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修改理由:
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为何要修改“原办法”?人民日报解读:要让超排污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今后天价罚单将不稀奇
为何要修改“原办法”?人民日报是这样解读的:罚单少、违法反弹多,原有按日计罚“心太软”;一张张天价罚单,曾让社会欢欣鼓舞,违法者被罚得倾家荡产,看谁还敢违法排污?扩大适用范围、减化执法程序,有利于痛击违法。环保部也指出,修改《办法》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新法新规的迫切要求。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纺织企业抓紧自查!
企业生产情况
1.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2.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1.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2.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3.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4.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5.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来源:中新网、环保部、华印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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