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 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 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 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五种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 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环境保护部门要调整建设项目的监管策略,从过去采取验收行政许可这种一次性的监管方式调整为对建设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再到投产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方式
◆ 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软,由于违法成本低且执行不到位,导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屡见不鲜,新《条例》对未批先建的处罚,遵循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处罚金额调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
◆ 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
◆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 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那么,有企业就要问了,新条例施行后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如何实施?
8月,环境保护部已就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通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
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
信息公开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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